
时间: 2025-10-31

附件
开云在线登录app入口章程
序 言
开云在线登录app入口(以下简称学校)是2023年4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技能报国、德行天下”办学理念,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产业园区为依托,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科教融汇,着力打造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现代服务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集群,主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教育强省建设,服务现代化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及区域经济,为全面落实湖南“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和岳阳“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办学质量,确保学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开云在线登录app入口
英文名称:Yueyang Modern Services Vocational College (缩写:YMSVC)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临港高新区松杨湖路111号
学校网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举办者岳阳育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举办、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一所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学校办学资金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开办资金和注册资本由举办者以其自有资金全额注入。学校资产的来源为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等合法途径。学校所有资产均为国有资本投入形成(举办者为国有全资子公司),资产性质为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主管单位岳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接受登记主管机关岳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办学定位
(一)办学宗旨: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宗旨,以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为导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理想信念坚定、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良好人文素养的适应区域主导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产业要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二)办学定位:
类型定位: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
服务面向:立足岳阳、服务湖南、辐射全国,聚焦现代服务业主导业态与新兴领域,着力打造与区域产业体系紧密对接的高水平特色专业(群),成为区域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人才培养与供给高地。
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区域领先、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水平民办高职院校。
(三)办学类型与层次:学校开展专科层次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同时,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标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四)以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为准。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国共产党开云在线登录app入口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治理的政治领导核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重视政府、专门机构及社会对学校的多元评价,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及时对本章程作出相应修订。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相冲突。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章程及议事规则行使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须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董事长须具有政治权利,在中国境内定居,无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任职。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总人数为单数。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按照法定程序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董事会的成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应维护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一般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定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重要人事安排;
(五)审核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师生员工切身利益;
(六)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审议上述重大事项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事先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参与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支持、保障学校党组织建设;
(二)筹措办学经费,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持续发展;
(三)维护学校法人财产权,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四)保障校长和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五)尊重与保障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长的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主持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主持拟订或修改学校发展规划方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五)组织拟订学校岗位编制方案、基建及设施设备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六)负责学校对外重要文件的签署工作;
(七)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等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主席要列席学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校长及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决策机构和管理层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检查学校财务;
(三)对董事、校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聘任校长应当经2/3以上董事同意。聘任前,应听取学校党委意见。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开云在线登录app入口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隶属中共岳阳市教育体育局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 学校党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有关规定,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等职责。
学校党委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党委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纪委书记按程序进入学校监督机构,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对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引领学校科学发展;
(二)全面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师生,构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课程体系,善用“大思政课”促进思政课堂与社会课堂有效融合,深入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加强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与管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三)参与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和政治把关作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严格党员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实行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符合条件的党委其他成员可参照进入;同时,符合条件的行政机构党员负责人可通过选举进入党委班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前置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董事会或党委会、董事会、校务会三方联席会议作出决定:
(一)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改革事项、年度工作计划;
(二)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
(三)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重要资产处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
(五)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福利、奖惩事项;
(六)学校安全稳定重大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
(七)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兼任政府督导专员,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与董事会、校务会工作关系,支持董事长和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并定期向上级报告办学情况。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至2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学校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等工作机构,按上级要求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在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有效贯彻。
学校将党建工作经费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或专账,保证专款专用。党组织活动经费由学校行政予以保障,按规定返还的党费全额用于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沟通会商机制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增强全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校长在班子团结方面负主要责任,应相互尊重、密切配合,以身作则。
(二)建立党委书记、董事长、校长常态化沟通机制。坚持主要事项事先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确保党务与政务、校务工作协调有序。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开云在线登录app入口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岳阳育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其代表进入学校董事会;
(二)通过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
(三)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岳阳育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不得抽逃出资、挪用经费,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
(二)支持学校党的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是独立的非营利法人,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按时足额拨付学校办学经费、保证办学经费来源;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各种教学活动、学术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并制定招生方案;
(五)根据教学需要,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积极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外(境外)高等学院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接受捐赠;
(八)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赠财产及其它依法取得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九)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学校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主组织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工作;按政策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 履行人才培养职能,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成长提供必要资源;维护受教育者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二)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依法落实校园安全责任,抓好校园安全工作。
(九)执行学校决策机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务会由校长、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组成。校务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安全与后勤管理等工作。
校务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董事长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成员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以保证委员会学科构成的多样性。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设置或者调整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重大事项时,以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依照其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条 开云在线登录app入口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由教代会选举产生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开云在线登录app入口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开云在线登录app入口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学代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学代会依照其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开云在线登录app入口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是学代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支持各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人士依法和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境)内外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临时工作机构,按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予以撤销。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二级学院(部)的设置。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设置院长1人、副院长1—2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二级学院院长由学校校长提出拟聘人选,经党委会讨论、董事会确定后,由学校董事长或校长聘任。
二级学院院长主要职权如下: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与自身特点,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行;
(三)自主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组织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与安全工作,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组织开展学生活动;
(六)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七)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学术组织(或专业建设委员会)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学术评价等方面的作用;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按二级管理的体制自主管理;二级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院长定期向本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支部或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由选举或任命产生。二级学院党支部或党总支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组织开展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
(三)按照“三类事项清单”规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领导本单位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开展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涉及二级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根据议题,分别由院长或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涉及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本院教职工大会讨论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基地、中心)。教研室、研究所(基地、中心)依据二级学院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批准。
教研室是最基本的教学管理单位,接受二级学院的领导。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和二级学院部署,参与拟订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参与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置图文信息中心,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科研机构和研究基地,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恪尽职守,认真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任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与学校财产安全;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聘用制度、新进人员招聘制度、教职员工岗位管理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安全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五条 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社会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参加文娱体育活动;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依据条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转学、休学、退学;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设计制作、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制度,严肃学习纪律,维护学生学习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帮困助学制度。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或其他费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推荐就业,开展就业创业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业成绩考核制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关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全日制教育且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融入区域发展,牵头或参与组建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与政府部门、产业园区、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推动与合作单位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基地、师资队伍、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深度合作,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
第七十八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构建开放式教育资源平台,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各种资助。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规范透明使用基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相关单位和校友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十条 学校鼓励多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学费、住宿费收入、财政补助、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所有结余用于办学,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收支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等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十三条 学校开展绿色校园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十四条 学校资产属于民办非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具有非营利属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后勤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的学习生活工作及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应当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九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九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一)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举办者进入清算小组;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依法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九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剩余资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六条 校训:笃学敏行 致用至善
第九十七条 校徽 :
该标志围绕“服务”一词的首字母进行创意设计,运用流畅的线条构成展翅腾飞的鸟的形象,象征着学校在现代服务领域中的腾飞,又寓意着自由、力量和顽强,很好地与学校的教育理念相吻合。整体设计简约、时尚、现代感强,色调以科技感十足的蓝色为主调,金色为点缀,旨在表达学校的理性、严谨以及勇往直前的精神。
第九十八条 校旗:颜色蓝色,中上部分为校徽,中下部分为校名“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校旗文字规范样式以学校正式发布为准。

第九十九条 校歌:《青春畅想曲》
第一百条 校庆日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下达日期,即每年4月24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一百零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董事长、党委书记、校长应当主动提议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其他需要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 章程修订程序如下:
(一)组织调研起草,形成修订草案;
(二)将修订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三)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审核;
(五)董事会会议审定;
(六)岳阳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并出具审核意见;
(七)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